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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受理机构:宁波市财政局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联 系 人:会计事务办理窗口
联系方法:电话:87188230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受理条件:(一)取得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单科合格证和《会计电算化初级》或者《珠算五级》证书(单科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且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取得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合格证(单科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材料明细:1、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单科合格证(原件)和《会计电算化初级》或者《珠算五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合格证书(原件) 3、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填写《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1份,同时携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单科合格证(原件)和《会计电算化初级》或者《珠算五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事会计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财政局窗口办理。
流 程 图:办理程序示意图
表格下载:
网上受理:
结果查询:
监管措施:实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信息变更、调转登记制度;不定期组织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
主办单位: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邮编:315010 管理员信箱
浙ICP 备06006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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