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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之四 ——房屋赠与
字体:[ ] 日期:2011-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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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资料

  1、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开具的房产业务受理收件单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契证原件

  4、原房产证复印件

  5、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办税流程

  取号→纳税申报窗受理审核→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国库征收窗缴纳税款→回原申报窗领取契证

  三、政策要点

  (一)直系亲属赠与简明税率表

受赠人

税种

房屋类型

计税依据

税率

契税

住宅

核定价格

3%

非住宅

印花税

住宅

核定价格

万分之五

非住宅

赠与人

税种

  房屋类型

计税依据

税率

营业税及附加

住宅

核定价格

免征

非住宅

个人所得税

住宅

核定价格

不征

非住宅

土地增值税

住宅

核定价格

不征

非住宅

印花税

住宅

核定价格

万分之五

非住宅

  (二)非直系亲属赠与简明税率表

受赠人

税种

  房屋类型

计税依据

税率

契税

住宅

核定价格

3%

非住宅

个人所得税

住宅

核定价格减除赠与过程

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0%

非住宅

住宅

核定价格

万分之五

非住宅

赠与人

税种

房屋类型

计税依据

税率

营业税及附加

普通住房

  不足5年

核定价格

5.6%

  超过5年(含)

免征

非普通住房

  不足5年

核定价格

5.6%

  超过5年(含)

核定价格

减除原值

非住宅

提供购房发票

核定价格

减除原值

5.6%

  未提供购房发票

核定价格

个人所得税

住宅

核定价格

不征

非住宅

土地增值税

住宅

核定价格

免征

非住宅

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

其他按规定核定征收。

住宅

核定价格

万分之五

非住宅

  四、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

  2、个人通过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再出售时的购房时间按照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个人通过非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再出售时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时间确定。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销售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4、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本人到场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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